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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遭遇
三年定期『變臉』成保單
2007年4月12日,張先生83歲的老父親攜帶3萬元現金到中國郵政東樓儲蓄所辦理存款業務,經過工作人員熱情的介紹存了三年定期。2010年4月12日,他父親帶著存單去取錢,卻被告知存單是五年期,不是三年期。張先生的父親幾次交涉都被拒絕取款,理由都是沒有到日子。張先生得知此事後,立即找到儲蓄所開始交涉。
交涉期間張先生了解到,他父親3萬元的存款竟然『變臉』成保單。原來三年前他父親辦理定期存款時,工作人員推薦了一種新的存款方式,並許諾收益比定期存款利息高,而且還贈送一份保險,對銀行業務不太了解的老父親動了心。盡管存款被忽悠買了保險,但張先生表示,只要能把錢取出來就無所謂了。工作人員表示,可以取回本金,但是只能先給兩年的紅利,第三年的紅利過段日子纔能領取。
第三次分紅沒領就『已支付』
張先生按照要求辦理了退保手續,拿到本金和兩年的分紅共計32320元。7月1日,張先生按照當初的約定再次來到中國郵政東樓儲蓄所詢問第三年的紅利。該儲蓄所一位姓劉的工作人員查詢後告訴張先生,第三年的紅利已經領走了。該工作人員解釋說,張父結算存折的賬面上一共有四筆賬,其中就有第三年的分紅。張先生問到,既然第三年的分紅已經提前打到賬戶,為什麼自己的父親不知道?四筆賬中哪一筆是第三次分紅的款項?該工作人員卻表示:『這些我們就不知道了,有什麼問題你自己找保險公司去。』
『儲蓄所不會做出書面證明』
張先生要求該工作人員寫一個書面情況,證明已支付了第三年的紅利,該工作人員卻表示這個證明她寫不了。張先生又提出和負責人見面交涉,該工作人員表示負責人都不在。在張先生的堅持下,來了一個自稱是負責人的王女士,她表示,三年的紅利已經支付,儲蓄所不會做出書面證明,然後就不再理會張先生的要求。
張先生告訴記者,當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他,第三年的紅利7月1日之前肯定到賬。但在結算存折的明細上,張先生取走32320元後,只有6月21日增加的2元多,沒有別的款項發生,東樓儲蓄所的工作人員卻說,已經提前支付了。『我真的不知道提前支付給誰了,即便是提前支付了,那支付的金額到底是多少,是哪筆交易,最起碼可以告訴儲戶吧。』
東樓郵儲
存折明細理財經理說不清
當記者來到中國郵政東樓儲蓄所時,該所的理財經理王瑩指著張先生結算存折的復印件對記者說,上面除了3萬元的本金之外,還有三筆收入,這就對應著保險公司給的三年紅利收益。但當記者要求王瑩明確告知結算存折上每筆收入分別對應哪年的紅利收益時,王瑩卻表示:『因為我不是保險公司的,我無法准確告訴你結算存折上的各個往來款項的具體明細,郵局所有人都無法跟你說清楚。郵局只是代辦機構,結算存折只是劃賬。這是儲戶自己的東西,我們不可能對存折的每一筆記錄都能說清楚,活期存折的內容太多了。』王瑩反問記者:『比如你的活期存折,你問銀行每一筆賬目往來銀行都能說清楚嗎?』
最後,王瑩明確表示,張先生已經拿到了三年的分紅,雖然比正常規定的時間有所提前,但是提前分紅對消費者來說還能多受益,至於消費者讓我們寫個已經領取三年分紅收益的說明,我們給他寫不了。
保險公司
消費者確實未領第三年紅利
中國人壽天津分公司辦公室的孫先生表示,張先生在今年4月初辦理了退保手續,而今年的紅利派發日期是4月30日。因為在給投保人寄發今年的紅利之前,消費者做了退保申請,因此當時消費者暫時只能領取之前兩年的紅利,第三年的紅利在4月30日之後就可以領。經過查詢,張先生確實尚未領取第三年650多元的紅利收益,郵局工作人員解釋『第三年紅利已經領取』的說法是不對的。張先生購買的保單是通過郵局代理銷售的,張先生可以在郵局辦理第三年紅利的領取手續,只需提供身份證和存折的復印件,做個申請就可以,當然也可以直接聯系保險公司。
律師觀點
郵局做法非常不負責任
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的魏煒律師表示,消費者在郵局購買保險,郵局作為一個代理機構,與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三方合同關系。郵局給消費者開立結算存折,用於結算和保險公司的賬目往來,郵局有責任如實、准確地記錄結算賬戶中每一筆款項的來源和去向。然而,郵局的工作人員甚至在不清楚結算存折上每筆往來款項的實際意義時,就武斷地告訴消費者三年的紅利已經全部付清,這本身就是一種非常不負責任的做法。另外,如果當時郵局銷售人員確實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把定期存款擅自改成保險賣給消費者,那麼相關工作人員就涉嫌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雙倍賠償。
銀監會
嚴禁誤導銷售不當宣傳
記者了解到,高齡老年人在銀行存款時被推銷購買保險的情況並不鮮見,為此2009年銀監會專門發文,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嚴禁誤導銷售與不當宣傳。銀監會要求銀行對購買投資性保險產品的客戶,建立客戶適合度評估制度,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代理保險銷售人員要與普通儲蓄櫃臺人員嚴格分離,代理保險銷售人員要在以開展營銷為主的理財服務區域或其他類似職能的獨立區域宣傳保險知識,介紹保險產品;銀行可以允許保險公司的持證銷售人員與銀行銷售人員共同對客戶在銀行規定的理財區域內進行保險宣傳、營銷活動,保險公司的持證銷售人員應有明顯區別於銀行銷售人員的標識,在提供服務前,應明確告知客戶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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