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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搞好法院文化的建設,學術界和司法界不少有識人士曾提出過許多有益的建議。在我看來,要尋找法院文化建設的路徑,首先應當明確法院文化究竟包含哪些內容。我認為,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設應當從理念文化、組織文化、制度文化、物態文化、行為文化、法律語言與文本文化六條途徑來進行建設。
理念文化
人民法院的理念文化主要是指審判意識、審判原則與審判理念等。審判意識首先是法律至上的意識,還包括審判中立的意識,案結事了的意識和廉潔自律的意識等等。審判原則除了公平正義原則,獨立審判原則,審判公開原則,還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合議、回避等等原則。
我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理念主要有四:一是司法為民的理念,法官要為人民群眾尋求公平與正義提供司法便利,急民之急、解民之困,真正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二是以人為本的理念,法官在審判活動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注重依法保障人權,既要體現出審判的剛性與力度,又要體現出審判的柔性與溫度;三是審判效率的理念,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時實現,法官在法律規定審限內要盡量提高效率,不讓公正遲到;四是職業道德理念,法官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真正做到忠誠、公正、清廉、嚴明。
組織文化
人民法院的組織文化是指法院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行政體制、運作機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文化內涵。組織文化建設的重心在於建立順暢的體制和高效的運行機制,形成『不願為』的自律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不必為』的保障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組織文化建設的根本在於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執法公正的法官隊伍。
此外,如何有效地排除和解決法院管理體制的行政化問題,如何采取競爭機制選拔人、素質教育培養人、量化考核管理人、章程制度規范人、監督機制約束人、獎懲機制激勵人,也應當是法院組織文化建設中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制度文化
人民法院的制度文化是指法院機關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所具有的文化內涵和所體現的法治精神。目前的法院制度大致可以分為行政辦公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審判管理制度、內部審查監督制度、司法調研與解釋制度、計劃財務制度、後勤管理制度以及法院所屬事業單位及其他機構的相關制度八類。
法院制度文化建設不是就制度研究制度,而是要把握和了解有了哪些制度、缺少哪些制度、現行的制度存在哪些問題,這些規章制度在形成過程中的文化原因、在實施過程中的文化環境、在修改完善過程中的文化因素。
物態文化
人民法院的物態文化是指法院機關為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運行和弘揚法治精神而設立或制作的建築場所、器物、服飾以及文化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它是借器物形狀、服飾與建築設計風格以表達法治理念的文化符號,是法院文化最為直觀的文化要素。當法院設施或器物被賦予某種意義後,便把抽象的法治理念具象化,進而彰顯法治精神,傳播法治理念。法院物態設施大致可分為建築設施、器物設施、服飾儀仗、文化設施等類別,具有直觀性、嚴肅性、專屬性、民族性等特征。法院物態文化建設就是要強調這些物態設施的設計理念與象征意義,昭示這些物態設施所承載的法治理念,弘揚這些物態設施所體現的法治精神,展現這些物態設施所蘊含的法治文化。
行為文化
人民法院的行為文化是指法院行為所具有的精神內涵、所秉持的價值取向、所體現的文化特征。法院行為的主體是法院機關、法官和法警,法院行為的結構可以分為表層結構和深層結構兩類。所謂表層結構即實施行為的主體,行為實施的對象以及相應的法律規范。深層結構則是指在實施某種法律行為時不可視、不可見的因素,包括行為的動機與目的,行為的方式與手段,行為的效果與影響和產生行為的各種環境。法院行為文化的建設主要是塑造行為主體的形象,其核心是法官形象的塑造。法官的言談舉止體現著法官的水平和素質,法官要讓人可信、可敬,要自律、自重、自省、自勵、自警。法官既要有一種社會責任感,又要有一種個人尊嚴感,還應有一種權利敬畏感。
法律語言與文本文化
人民法院的語言與文本文化包括法官語言、文學藝術作品、法律文本三大類。法官語言包括法律術語、司法訊問語言、法庭語言等等,法官語言文化建設重心在於突出准確、簡明、嚴謹、朴實、莊重和專業化等文化特征。法院文學藝術作品是指運用文學與藝術的手段和表現方法來反映法院系統的工作與生活、弘揚法治精神的各種文學、影視、藝術作品,其建設的重心在於必須在作品中貫注法治理念、彰顯公平正義,真正做到『以先進的文化陶冶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法律文本是人民法院在訴訟等活動中依法制定和使用的法律文書,文本文化建設的重心在於要突出法院文書內容的合法性、行文的規范性、用語的精確性、說理的透徹性等文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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