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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訂立離婚協議並經過公證,其中約定4歲兒子歸女方監護撫養,男方則拿出全部財產作為撫養費。事後男方反悔,起訴女方要求變更撫養權。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實雙方尚未領取離婚證,故不能認定已離婚,夫妻雙方仍須共同履行對子女的監護和撫養義務。
2009年7月,趙先生和鄭女士夫妻感情破裂,經協商後訂立了離婚協議,並前往公證部門公證,約定:雙方自願離婚,兒子強強由女方監護並撫養,男方同意將全部財產作為撫養費交由女方保管使用。
之後,趙先生便搬出到外面居住。但到11月,他卻對之前的約定反悔,並一紙訴狀把鄭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把強強的撫養權變更到自己名下。法院開庭後,鄭女士辯稱雙方雖已簽訂離婚協議,但還沒領離婚證,不存在變更撫養權問題,請求法院駁回趙先生請求。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未領取離婚證。據此,法院認為,趙先生和鄭女士雖自行訂立離婚協議並經過公證,但協議只能作為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時使用的申請材料,現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不能認定已經離婚。而離婚協議僅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纔能生效,而所附條件就是已離婚,所附期限則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之時,只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纔生效。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因此,離婚證纔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解除夫妻關系。本案中,離婚協議所附條件顯然尚未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雙方尚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應履行法定監護和撫養子女義務,不存在撫養權的變更問題,一審判決駁回趙先生訴訟請求。(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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