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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針對煤礦企業忽視礦工權益而導致礦難發生的情況,全總曾制定了一個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的規定,內容包括帶班人員不下井,工人有權不下井;帶班人員早出井,工人有權早出井;安全隱患不排查,工人有權不作業等,非常細化。但根據記者的調查,在一些地方煤礦和私營煤礦,只有類似『安全為天、警鍾長鳴』這種口號式的標語,『十項權利』根本就看不見。在這些煤礦,80%以上的管理人員和基層職工不知道有『十項權利』,有些管理人員雖知道『十項權利』,但具體內容『記不清了』,而礦工們向記者反映最多的,是他們根本不敢行使『十項權利』。
另外,早在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就出臺了一個《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提出每班由煤礦業主、礦級領導帶班下井督導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帶班領導必須深入各采掘作業點,帶隊排查現場安全隱患,督促作業工人遵章守紀。但從檢查情況來看,這個規定同樣沒有得到切實遵守。
從這個角度看,國務院關於煤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的規定要起到作用,就必須得到落實。要落實就需要有配套的監督機制。例如,礦領導具體指哪個級別的領導;若礦領導無正當理由不下井,又該如何處理;誰來監督落實,諸如此類,都要有細化的規定。
有一條必須強調,即鑒於目前煤礦職工的權利弱勢,要想該制度規定得到貫徹落實,必須加大對煤礦業主和領導人員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他們不敢違法違規生產、不能不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從而達到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目的。(鄧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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