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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合肥7月9日電(記者熊潤頻)記者從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因盜竊、販賣毒品多次被勞教、判刑,刑滿釋放後又在與出租車司機爭執過程中將其殺害的被告王榮權,7月9日上午,采用注射方法被執行了死刑。
1971年出生的王榮權,早在1987年就因盜竊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3年。後又因犯盜竊罪,被蚌埠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2000年8月刑滿釋放。2003年11月,其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蚌埠市原東市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罰金2000元。
2008年4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王榮權在蚌埠搭乘被害人劉某駕駛的紅色捷達出租車時,因途中被害人劉某打電話,並開過了目的地,引起了王榮權的不滿,雙方發生爭吵和廝打。廝打中,王榮權掏出隨身攜帶的一把藏刀,割開了劉某的脖子。劉某打開車門逃跑,王榮權下車追趕。劉沒跑多遠倒在地上,王榮權確認劉某死亡後,駕駛出租車逃離現場。
經鑒定,被害人劉某系被銳器切割頸部致右側頸動脈離斷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作案後,王榮權畏罪潛逃。2009年3月27日,王榮權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執行逮捕。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榮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等損失27萬餘元。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王榮權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王榮權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相反,其曾經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一次,判刑兩次,仍屢教不改,人身危害性大,應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榮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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