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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我國農民征地補償標准將實施動態調整、逐步提高並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國土資源部日前就此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並舉,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確保補償費落實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建立征地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年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問題。
《通知》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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