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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上午從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了解到,由該局負責偵查的浙江省衢州市原政協主席鄭樟林(正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已於7月7日一審宣判。紹興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判處鄭樟林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1948年10月20日出生在浙江省常山縣的鄭樟林歷任常山縣委書記、衢州市委常委、開化縣委書記、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衢州市政協主席等職。1995年6月,時任衢州市委常委、開化縣委書記的鄭樟林曾被中組部授予『全國百名優秀市(縣)委書記(浙江僅兩名)。2009年8月10日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被浙江省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於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此案由浙江省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指定紹興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今年5月13日上午,紹興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2009年,鄭樟林在擔任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衢州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主持市政府常務工作並主管全市工業經濟、財政金融、體制改革、開發區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浙江國光集團公司總經理徐某等6名企業老總在企業發展、征地、享受優惠政策改制等方面謀取利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795965元、澳元2000元。
法院同時還查明,鄭樟林在擔任衢州市常務副市長負責國光集團改制等工作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擅自決定不按評估價轉讓土地,造成職工安置費重復支付,違反規定減免社保費用等,導致905萬餘元國有資產流失。法院據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鄭樟林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記者注意到,法院判決書中認定鄭樟林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數額與檢察機關指控的完全一致。據悉,鄭樟林當庭並未表示要上訴。(范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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