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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方先生贈與閆女士共計30餘萬元財物,分手後,方先生將閆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財物。經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承辦法官耐心調解,近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方先生同意全部物品均歸閆女士所有,由閆女士給付方先生6.3萬。
2007年,方先生與在航空公司工作的空姐閆女士相識,兩人建立戀愛關系。2009年2月,閆女士提出分手,結束兩人戀愛關系。方先生起訴到一審法院稱,與閆女士相識不久就與其同居生活,先後花2.2萬元幫閆女士裝修房子,並為結婚做准備,先後給閆女士購買了卡蒂亞、勞力士手表、卡蒂亞戒指及家具、電器、化妝品等高檔用品,還為閆女士交了供暖費;閆女士的母親還從自己處借走2萬元,並為閆女士出資5萬元買車。方先生認為,兩人戀愛期間送給閆女士的財物是為結婚而贈送的彩禮,不是無條件的贈與,他要求閆女士歸還欠款及為婚姻准備的財產共計30餘萬元,並賠償3萬元精神損失費。閆女士表示,同意返還方先生給的櫥櫃、鞋櫃等家具,不同意返還其他物品。一審經審理判決閆女士將櫥櫃、鞋櫃等家具返還方先生外,駁回了方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分別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就本案的事實進行了詳細詢問,對於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了細致核查。認為目前法律只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但案件中閆女士向方先生索取的大量財物並不屬於彩禮性質。通過分析案情和法理,承辦人認為調解無疑是解決本案實現公平的最佳途徑。基於此,承辦法官多次傳喚當事人到庭詢問,經過細致工作,雙方終於達成了『戀愛期間,方先生贈與閆女士的全部物品均歸閆女士所有,支付的全部花費均不要求返還;放棄對閆女士的兩萬元債權;閆女士給付方先生6.3萬』的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尚未或正處在談婚論嫁的年輕人,青年男女相處贈送貴重財物應當慎重,對於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更應慎重,否則產生糾紛後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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