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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0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這是迄今為止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農民教育培訓而制訂的地方性法規,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這標志著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步入法治化軌道。日前,記者專訪了市農委有關負責人,就這部《條例》出臺的背景、意義、內容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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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范圍不僅包括本市農民,也包括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產達兩年以上的外地農民。
培訓的范圍不僅包括本市農民,也包括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產達兩年以上的外地農民。這主要考慮到:隨著我市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外地農民在天津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以農民為本』的思想,將對推動我市城鄉統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2
將農民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
如《條例》中明確,『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和有農業的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農民教育培訓計劃。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這一規定可概括為『發展有規劃、培訓有計劃、經費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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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教育培訓經費應當在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條例》規定,農民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於:一是補貼參加農民教育培訓並取得證書的人員;二是培訓從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三是改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農民教育培訓經費應當在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農民教育培訓經費使用管理細則,由財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關於農民自行繳納學費的,《條例》中也說明: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需要向參加培訓的人員收取費用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應當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在這些方面,將來還要依據條例,出臺具體的細則,更利於農民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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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農民教育培訓任務的機構需具備法人資格、師資力量、場所設施和實訓基地。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托具備以下條件的機構承擔農民教育培訓任務:一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二是有與承擔的教育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三是有與承擔的教育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以及實踐、實訓基地。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委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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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需為受訓人員提供實踐機會;鼓勵接收參加農民教育培訓的人員進行實習操作。
《條例》明確,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規范教學管理活動,制定科學、規范、實用的教學培訓計劃,建立健全農民教育培訓檔案,為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提供與培訓內容相適應的實踐、實訓基地和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切實提高教學質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科技示范戶、農業種養大戶、農業示范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接收參加農民教育培訓的人員進行實習操作。接收教育培訓實習操作人員的,由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支付相應的費用。此外,第十七條還要求,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可以通過舉辦夜校或者現場示范教學開展課堂教學、示范實習、崗位實習,提供就近培訓服務;應當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采取互動式教學方法,開展遠程教育培訓,並逐步完善遠程教育培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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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可自主選擇培訓,選擇自己想學的技術;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關證書。
接受教育培訓的人員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機構和教育培訓的內容,同時也要求接受教育培訓的人員應當遵守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接受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業特有工種培訓,經考核成績合格的,取得相關技術培訓證書;經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接受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農民成人學歷教育,經考核鑒定合格的,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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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業特有工種培訓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優先獲得政策扶持。
接受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業特有工種培訓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可以在農業生產中優先獲得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提供的技術支持,依法具備借款條件的優先獲得小額低息貸款等。隨著天津農村經濟的發展,將來可能還會制定一些新的政策措施。
《條例》還對涉及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農業、人力資源、教育、發展改革、新聞宣傳等部門都做了詳細分工,明確了職責,這將進一步促進部門優勢整合互補、資源共建共享。另外,《條例》在組織實施方面,對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資源建設、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建立考核評價機制等方面也都制定了詳細的規定。可以說,《條例》的出臺,將使本市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更加規范化、系統化,對於推進本市農民教育培訓事業長遠發展,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本報記者何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