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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朱留華近日就《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時表示,征地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
日前,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有關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朱留華就此通知答記者問時作出如上表述。
該通知被認為是繼2004年《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後,國土部針對征地管理出臺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通知中強調,提高征地補償標准、同地同價、征地須先安置後拆遷、不得強行實施征地等內容,引起社會各界的巨大反響。
在回答記者『如何保證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提問時,朱留華作出如下表述:
首先是要求建設項目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推行一些地方做法,用地報批前預存征地補償款。
其次是征地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
三是健全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部、省報告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等批後實施情況,切實加強征地批後監管。
朱留華進一步指出,首先應當明確,征地補償費依法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民,但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根據當地的分配辦法,結合安置方式,將核定的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由當地實施征地的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
朱留華強調,我們主張,各地可利用給農民個人的農業補貼等有關資金直接支付渠道,將征地補償費直接支付農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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