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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福州7月25日電(記者郭洋)福建省三明市中院與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11個單位近日聯合出臺了《三明市『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實施意見(試行)》,消滅符合條件輕微犯罪未成年人的『案底』,以保障這些未成年人復學、昇學、就業等權利。
意見規定,對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宣告緩刑、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適用『記錄消滅』。但對歸案時已滿十六周歲,且不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送省少管所或監獄服刑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累犯等情形,不適用『記錄消滅』。
按照規定,自決定或判決生效之日或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之日起一年內,未成年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護人,或所在村(居)委會、學校等可提出『記錄消滅』申請。
為保證『記錄消滅』順利實施,三明市中院等12個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記錄消滅』的審批和監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公、檢、法、司專職人員組成,依托三明中院少年庭,負責『記錄消滅』日常工作。
另外,對同意進行『記錄消滅』的,由公、檢、法、司等單位封存該未成年人犯罪檔案,並實行專門管理,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外,不得泄露。發現被『記錄消滅』人員實施新的違法犯罪行為或在『記錄消滅』前尚有應受追究的犯罪行為的,解除封存其前科犯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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