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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原副行長李克軍,利用代管銀行貸款審批的職務便利,為一公司貸款提供幫助並收取賄賂66萬餘元。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8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克軍任職期間接受中天特車公司總經理王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在中天特車公司向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申請基本建設及流動資金貸款過程中,為其獲得貸款和加快貸款審批進度提供幫助。此後,李克軍收受王某給予的1輛轎車、兩塊名表和巨額現金,共計折合66萬餘元。
李克軍被抓後曾交代,他是從2002年5月,王某申請的貸款批下來後開始收受大量現金及貴重的物品的。2002年夏天,王某以送酒的名義,交給李克軍現金30萬元。2004年初,李克軍委托王某購買了一輛價值約18萬元的伊蘭特轎車。李克軍說,他當時說要付錢,但王某幾次推托,他便沒有再給。對此,李克軍也承認,其實他心裡很清楚王某並不會要他的錢。
李克軍的律師指出,李克軍履行了正常的貸款審批程序,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而且王某的貸款也已經還上,並沒有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而涉案的伊蘭特轎車,從公司的財務賬上看屬於『墊付』的債權債務關系;兩塊名表和1萬美元的『壓歲錢』,是『人情往來』。
法院認為,王某多次給予李克軍款物,均是為感謝李克軍在貸款過程中給予的幫助,並最終認定李克軍構成受賄罪,同時法院考慮到李克軍具有自首情節,因此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