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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場官司,在同一個法院前後立了兩次案,成為兩個同時再審的案件。這種讓人匪夷所思的審理,7月21日卻真實的出現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西高院)的法庭上。
『這是十分荒唐的事!』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說,同一個法院對同一個案件立兩個案,並且同時在審,不僅嚴重浪費司法資源,而且違背法理,『這就好比讓兩個司機同時駕駛一輛車,你說車該往哪個方向開?』
更奇怪的是,隨後廣西高院為了方便,又將兩案合並審理,准備開一次庭,出兩份判決書。周澤說,『這意味著同一個合議庭要對同一個案子作兩份判判決,顯然有悖常理。』
在他看來,『這樣的違法審理,不僅違背公正原則,而且加重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他認為,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與相關的司法機關官僚主義嚴重、辦案態度不嚴肅有很大的關系。
『整個立案過程,牽涉多家司法機關。其實只要稍加留意,有時只要多打一個電話,就可避免這種違法辦案的現象發生。』他說,其中涉及的司法機關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
一場普通的民事糾紛打了九年至今未決
案件本身並不復雜,是一起普通的拆遷補償糾紛案。
1999年初,廣西柳州市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公司)在拆遷柳州市頗家巷57、59號房屋時,與房主闞莉發生爭執。闞莉以房產證上注明的房屋使用性質為由,認為這兩處房屋是鋪面及倉庫,應按『非住宅』進行拆遷補償。
但國泰公司認為,闞莉1997年纔將房屋使用性質由住宅變更為鋪面及倉庫,是在該公司1995年取得這片土地的建設規劃之後,屬於惡意騙取高額補償費,而且房屋變更沒有得到市規劃局的許可,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反法律程序。因此變更無效,只能按房屋先前的性質『住宅』補償。
對此,闞莉說,她的房屋雖然1995年被劃入了國泰公司的用地范圍,但在她申請變更房屋性質之前,一直沒被劃入拆遷范圍,『用地范圍與拆遷范圍是兩回事』。
對於國泰公司質疑闞莉房產證變更的合法性,她表示不能認同。她說,國家的法律寫得很明確,當私房的使用性質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房屋或經營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應向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我變更房屋使用性質是經過柳州市房產局同意的,《房屋所有權證》也是經過審查後取得的,上面記載的房屋使用性質自然應該是合法憑證。如果這都不能說明問題,那還要房產證乾什麼?』闞莉說。
她補充說:『退一步講,即便房產局變更程序有誤,事先沒有得到市規劃局的許可,那也是行政主管部門相互協調的問題,而不是我的過錯。我的房屋變更手續是依法取得的,獲得的相應權利當然也應受法律的保護,怎麼可以隨意剝奪?』
但就是這起基本案情非常清楚的拆遷官司,打了整整9年,最後還出現了同時立兩個案的怪事。
審判如同烙燒餅判決結果一改再改
2002年4月,闞莉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柳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國泰公司按非住宅性房屋對其被拆遷的頗家巷57、59號房屋進行補償。
2002年8月,柳州市中院作出判決,認為:闞莉所持房產證具有法律效力,應受法律保護,房產證所確定的房屋為鋪面及倉庫,應按非住宅性房屋補償。但國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西高院。
廣西高院2002年12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頗家巷57、59號房屋原本屬於住宅,被上訴人沒有經規劃局批准就經由房產局改變了房屋使用性質,對其主張不予支持。駁回被上訴人闞莉的訴訟請求。
但2003年12月,廣西高院又作出再審判決,又認為:國泰公司雖然1995年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直至1999年1月前一直未將闞莉的房屋劃入拆遷范圍。因此,闞莉1997年向房產局申請變更,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合法有效。撤銷之前的二審判決,維持柳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
『我們都以為事情到此就結束了。』闞莉說,但沒想到國泰公司一直拒不執行判決,一拖再拖。
更讓闞莉意外的是,在拖了五年後,國泰公司又以不服廣西高院的再審判決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訴。2009年11月,最高檢就這起案情並不復雜的民事訴訟案,正式向最高法提出抗訴,要求法院再次審理此案。次年,最高法作出裁定,指令廣西高院立案再審。
接到指令後,廣西高院很快就立了案。但有意思的是,廣西高院在接到最高法指令之前,2009年1月已對此案作出再審裁定,准備第三次審理此案。這樣,此案一下變成了兩個案件。
『兩高』違法辦案致使一場官司成兩案件
在周澤看來,此案中,最高檢抗訴明顯違法,『而且是違反的他們自己頒布的規定』。
他說,『最高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明確規定,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案件,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此案最高檢2009年11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時,廣西高院已在2009年1月作出再審裁定,並且該案已進入審理程序。所以,最高檢不能再繼續抗訴。』
『這就好比一輛車已經啟動上路了,你卻要它從頭再開一次!』他打比方說。
除了最高檢違法抗訴外,周澤認為,最高法指令廣西高院再審也違反了相關的法規。
他說,『依照最高法自己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民事案件,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已經再審過的,應由上一級法院提審,或者指令該院的其他同級法院再審。』
『本案已經廣西高院再審,因此只能由最高院審理或者指令其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是由廣西高院再再審。』
另外,周澤認為廣西高院在連續兩次審理後,也不能再第三次審理此案,『因為不論以何種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各級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一般只能再審一次。』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這位律師說,『廣西高院作為地方最高級別的審判機關,對這樣一起案情非常清晰的民事糾紛案,連續進行三次審理,並即將作出第三份判決。如此反反復復、烙燒餅式的審判,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何在?』
9年來,闞莉的哥哥闞重興一直陪著妹妹打這場官司。這位年過六旬的老人說,他現在一進法庭就不由自主地緊張,『一是擔心有理說不清,二是擔心法院判了不算數,說不准哪天又反過去了!』
據悉,此案7月21日開庭後,由於闞莉的辯護律師認為審判程序存在嚴重的問題,合議庭已宣布休庭,擇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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