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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鳳陽對2009年6·21特大爆炸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鳳陽縣晶鑫礦業有限公司,鳳陽縣登寶石英砂有限責任公司,滁州市皖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鳳陽縣民爆分公司等3家被告單位和曹順、曹培俊、謝登寶、孫家成、孟慶徵、沈保產、葛治近、張年昌、胡宏坤等9名被告人分別被指控犯有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罪、過失爆炸罪、行賄罪出庭受審。本案被告人蔣軍因患嚴重疾病,法庭決定對其中止審理,沒有參加當天的庭審。
2009年6月21日凌晨3時許,位於鳳陽縣大廟鎮境內的晶鑫礦業有限公司辦公樓一樓最南側存放炸藥的房間發生起火,導致雷管爆炸引爆炸藥,造成17人死亡,30人受傷及重大財產損失。爆炸發生後,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以副省長黃海嵩爲組長的晶鑫礦業公司“6·21”爆炸事件搶險處理小組,並專設了事件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資料收集、調查取證,認定鳳陽“6·21”爆炸事件是一起非法買賣、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案件。
據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有,鳳陽縣晶鑫礦業有限公司主要經營石英砂加工,不具備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資質,爲獲取石英砂礦石原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俊安排其子曹順非法開採礦石。2009年3月26日,曹順和鳳陽縣杜氏礦業有限公司會計胡宏坤聯繫,請其幫助提供購買炸藥的申請材料,胡私自將杜氏礦業審批購買炸藥手續一套交給曹順。曹順將該表填好,辦理了審批手續,在未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證和運輸證的情況下,直接持炸藥審批手續到鳳陽縣民爆分公司找到倉庫保管員沈保產,沈明知曹順以杜氏礦業名義購買炸藥、雷管,且沒有辦理購買證、運輸證,仍然讓曹順先交款購買炸藥後再補證。曹順次日從鳳陽縣民爆分公司購得7944千克炸藥及200支雷管,將其用於非法開採。
2009年5月,被告單位晶鑫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俊與被告單位登寶石英砂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謝登寶達成口頭合作協議,由晶鑫礦業出資,登寶公司提供購買手續購買炸藥、雷管,雙方合作開採登寶石英砂公司靈山石英岩礦。曹培俊、謝登寶分別安排曹順、孫家成代表各自企業負責礦山開採。
2009年5月6日和5月13日,曹順利用登寶公司的購買手續,先後從鳳陽縣民爆分公司兩次合計購買炸藥13680千克、雷管200支,用於開採礦石。
2009年5月20日,被告單位登寶公司靈山石英岩礦採礦證到期,曹順、孫家成商議再購買一批炸藥。孫家成編制了一套購買6720千克炸藥和100支雷管的審批表,在通過謝登寶、曹培俊向有關部門疏通關係遭拒後,曹順於當天下午持審批表到鳳陽縣民爆分公司找到業務員蔣軍幫忙購買炸藥。蔣軍明知曹順沒有民爆物品購買證、運輸證,經請示分公司負責人同意後,在沒有辦理和提供購買、運輸炸藥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與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部副部長丁希紅(另處)聯繫,要求向鳳陽發送炸藥。2009年5月21日,江南化工公司將8520千克炸藥發至鳳陽,由蔣軍帶領炸藥押運車將295箱7080千克炸藥直接送至晶鑫礦業公司院內交給曹順。2009年1月至6月,鳳陽縣民爆分公司在無購買證、運輸證或者超出購買證、運輸證覈定的數額非法買賣炸藥28192千克,將其非法賣給被告人曹順等人。
晶鑫礦業在購得上述炸藥、雷管後,曹順安排他人將剩餘炸藥存放在公司水碾旁的房間內,後將炸藥又轉移至公司辦公樓一樓最南側的房間內,共計存放炸藥約12000千克。2009年6月11日,晶鑫礦業公司員工張年昌搬至同事葛治近的房間一起居住,兩人在打掃房間時,共同將在房間內存放的雷管連同雜物一起轉移至公司存放炸藥的房間內。
檢察機關同時還就被告人謝登寶在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爲獲得採礦許可證,涉嫌向當地地質礦產部門負責人行賄18萬元的犯罪事實一併提起公訴。
3家被告單位和9名被告人的訴訟代表人和辯護人蔘加了庭審。由於案情重大,法庭待進一步合議後將擇期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