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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0日,劉女士與丈夫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第二天早上,劉女士發現丈夫不見蹤影,至今下落不明。請問,苦等丈夫8年的劉女士應如何開始自己的新生活?
在這種情況下,劉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丈夫死亡。
1、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2、誰有權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與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完全相同:(1)下落不明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對下落不明人負有監護責任的人;(3)下落不明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3、申請死亡程序:法院依法受理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死亡宣告申請後,首先應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失蹤人仍無音訊的,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
4、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後,應發生與公民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1)婚姻關系自然解除;(2)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按照遺產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開始繼承;(3)被宣告死亡人所在單位將其除名。
綜上,劉女士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丈夫死亡。法院依法宣判後,劉女士將獲得自由身,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丈夫的遺產,重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張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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