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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主流媒體普遍刊發並重頭處理了新華社的一條消息——《不能把對乾部的批評當誹謗罪 最高檢將建批捕誹謗案件上報審批制度》。消息不長但絕對重磅,因此本報將它當做頭版頭條。消息透出的辦理誹謗案件要嚴格審查把關的三個規定或說措施頗受公眾關注。
一要准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乾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做誹謗犯罪來辦。二要嚴格把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的界限。屬於自訴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決定。三要建立批捕誹謗案件報上一級院審批的制度。
最高檢的這項制度建設當然是有的放矢、切中時弊之舉,雖然新華社披露的該項制度出臺背景較為簡略——『據了解,有些地方辦理的誹謗案件出現的一些問題,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留心國內時事的人當記得,近年來,因為發短信、發帖等方式批評地方官員而被冠以『誹謗罪』就地捉拿乃至『跨省追捕』的事件可謂相當『活躍』。一起起案件在聳動公眾視聽的同時,也無一例外地最終都證明所謂的『誹謗』根本就是某些地方官員『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傑作』。而絕大多數被當地司法機關當做『頭等大事』來抓的『誹謗案』,到頭來反倒證明那句『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名言的精闢。當初,在地方呼風喚雨、興風作浪、操縱司法的官員因為問題的敗露免職、降職者有之,鋃鐺入獄者也不乏其人。而一起起弄得雞飛狗跳不得安生的鬧劇的代價之大令人痛惜,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強調的那樣,『辦案質量是偵查監督特別是審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線。批捕案件質量不高甚至錯捕,不僅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公信力,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形象。』
細心的人士會發現,此類『誹謗案件』多發生在某些縣級地方政府,當然,某些鄉級政府的『首長』發起淫威來也足夠令人瞠目,照樣可以運作司法機關令犯了自己『龍顏天威』的人遭遇無妄之災。這一方面說明某些基層地方政府的乾群關系緊張,另一方面說明某些基層的司法生態著實堪懮。想想看,就因為某一級領導『不爽,不高興』,就可以運作調動司法機關不分青紅皂白地奉命緝捕群眾,堂堂的司法機關竟然淪為某些地方官員打擊報復他人的工具,還談何民生與法治呢?這也就是為什麼最高檢重申不能把對個別領導乾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做誹謗犯罪來辦,並上提誹謗案批捕權的原因所在。
而我們知道,基層黨員乾部天天與群眾打交道,一言一行都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他們的操守以及對他們行使權力監督的好壞,都直接關系到黨的執政能力的建設。一位走群眾路線,堅持問政於民、問計於民、問需於民的好乾部,和一個滿腦子官僚思想,置人民群眾冷暖於不顧,蔑視民意,面對群眾質疑,一觸即跳,動輒操弄司法的官員,都在影響黨和政府形象,只不過好壞兩極罷了。最近,『文建明現象』成為輿論關注焦點,就是最好的例證。一個鄉鎮黨委書記成為當地百姓的主心骨,群眾的貼心人,而群眾也從文建明身上時刻感受到黨和政府的貼心和關懷。
其實,上提誹謗案批捕權與『文建明現象』一樣,就是我們的政府和官員一定要善於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遵守權力謙抑的政治倫理,保持對法律的敬畏,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一句話,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作者:宋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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