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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以法律為武器保護自己是每一個自然人的本能反應。近來桑蘭就拿起了法律這個武器,據她所說要打一場跨國官司,然而實際情況是桑蘭很有可能打不成或是打不贏這場官司。這麼說來,桑蘭的官司豈不是含有明顯的炒作痕跡?是的,炒作不假,但炒作的目的是什麼?是不是桑蘭打不成或是打不贏這場官司,我們就不需要了解事情的真相了?而桑蘭又是為什麼在12年後突然『靈機一動』要打這麼一場官司呢?
先來說桑蘭為什麼打不成或是打不贏這場官司。首先是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據了解,國內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也就是說如果桑蘭當年被摔成高位截癱的事情發生在國內,12年後根本不存在打官司的可能,因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而桑蘭要到美國去打官司,這就涉及中美雙方是否『人身損害賠償』達成過所謂的約定,如果沒有,那麼就要按美國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來訴訟,而這個訴訟時效是否長達12年(或是更長)是個問題。其次,被告是誰?據桑蘭在博客中說,被告應該是第四屆友好運動會的組委會,而這個組委會顯然是個臨時機構,那麼被告就變成了主辦方,而像這樣的運動會主辦方肯定是美國的某一個政府部門,加之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的法律都不一樣,是否有某一個法院具備管轄權還是一個問題。再次,桑蘭如果要打官司,肯定需要舉證,咱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桑蘭參加那屆運動會是否具備資格、是否合法都需要國家體育局等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換句話說,這需要國家很多部門配合,事情鬧到了這一步,這些部門是否會全力配合是個不小的疑問。
總而言之,桑蘭這場官司成行的可能性極低,即便成行,打贏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還有一個問題值得研究,那就是桑蘭當年是在美國治療的,治療費到底是誰出的?是中方還是美方?當初在治療的時候是否中美雙方已經達成了某種協議?這一點恐怕桑蘭也不得而知。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場官司又平添了許多難度。官司打不成(贏),但事情的真相是否還需要還原?也許桑蘭正是想借此來還原事情的真相,這個真相也應該被還原。桑蘭有理由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公眾也有理由知道事情的真相。
桑蘭為什麼在時隔12年後又舊事重提,這個問題也值得深刻的思考。想來肯定是發生了一些事情又觸動了桑蘭的某根神經,也許並不是桑蘭所說的體操隊沒請她去春晚,但肯定桑蘭又遭遇了一些讓她不能接受的事情,而這個事情成為了最終的導火索,纔讓此事再次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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