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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10日訊
商場裡貨物無故遺失,當班營業員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最近,對嘉興一家服裝經營店來說,卻成了一個復雜的難題,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名牌大衣接連失蹤小林是市區一大型商場的營業員,憑著本分、勤勞、敬業的工作態度,曾被商場評為2007年度『先進工作者』、『守紀律標兵』。去年6月,她調入該商場某品牌服裝專櫃當導購員,並與之建立勞動關系,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想到的是,調到新崗位僅半年,小林就『闖』了大禍。
去年12月5日、6日,小林所在專櫃接連發生服裝遺失事件。5日是周六,下午交接時,正值購物高峰,為了招呼客人多做生意,營業員小李在接小林班時沒有按規定先清點貨物。當小李空下來清點貨物時發現,少了兩件棉衣,合計7000多元。
第二天,小林上早班,她反復清點後發現,又少了一件衣服,這次不見的還是一件近2萬元的貂皮大衣。小林急得當場暈倒,被送往醫院。
雙方因賠償起爭執三件遺失大衣的吊牌售價為27760元,面對如此大額的損失,經理急了,要求小林和小李賠償。小李按店家的要求賠了,但小林卻拒絕賠償。
小林的說法是,自己已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衣物遺失是諸多因素造成的:交接班排班不合理,商場的安保未到位。另外,衣服究竟是怎麼少的,至今誰也說不出所以然。自己一年工資也沒多少,不能這麼不明不白地賠錢。
然而,經理卻認為衣物遺失了,損失是小事,可若沒有相應處罰,將來如何管理員工。雙方各執己見,關系越來越僵。
店家將小林告上法庭經理覺得下不了臺,要求小林賠償5900元(後改為4900元),並扣發了小林兩個月的工資。誰知,小林索性辭職了,今年4月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庭認為,店家至今未支付小林兩個月的工資,其行為不符合勞動法規定,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店家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其貨物的失竊是由於小林造成的,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公司不僅要將小林兩個月的工資如數歸還,還要支付因未與小林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店家覺得委屈,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財產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小林賠償衣物損失13324.8元。法院認為,雙方為勞動合同關系,店家訴稱由於小林疏於管理使其蒙受巨額損失,認為小林沒有履行好其應盡的勞動義務,究其實質,仍屬勞動爭議范疇。作為店家,不可以按普通民事侵權追究小林的賠償責任,只能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來解決矛盾。由於小林已就店家克扣工資一事申請過勞動仲裁,如雙方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應依法就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或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經法官釋明,店家於8月5日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律師: 此案屬勞動爭議范疇店家將小林告上法庭,但法庭認為此案屬於勞動爭議,不屬於民事侵權。對此,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王愛華律師解釋,店家要求小林賠償『消失』的名牌大衣並扣發工資沒有依據。小林代表店家在商場銷售大衣,是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大衣『消失』後責任如何確定,雙方事先並沒有約定,而商場內也沒有任何規章制度確定此事,因此單純扣發工資、要求小林賠償沒有依據。
王律師說,此案需勞動爭議前置,勞動仲裁完畢後雙方可找勞動部門協商。法院就是依此認定此案不屬於民事侵權,而屬於一般勞動爭議范疇。
據嘉興日報記者楊茜陶巍通訊員吳志堅南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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