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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解決被征地農民在參保中遇到的問題。通知自2010年1月1日執行。
《通知》要求,已經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相關規定,由區縣根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情況,自行確定補償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征地後,應當按照征地人員繳費標准再次繳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繳費比例為40%,一次性繳納15年的費用。繳費全部計入城鄉居民個人賬戶。
已經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征地後,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繳費標准再次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後在原待遇基礎上增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增加的待遇標准為征地時繳納養老保險費除以征地時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被征地農民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照新核定的待遇標准發放。(記者狄慧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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