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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張斌駕駛11路公交車沒有按照公司規定到站後停靠,與張某、范某夫婦發生口角。范某帶著不到兩歲的兒子下車後,在公交車右前方站立。張斌隨即啟動車輛,將范某和其子撞倒碾壓,導致二人當場死亡。事發後,張斌駕車逃離現場,後被抓獲。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張斌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母子非死即傷的後果下,仍然駕車行駛,導致母子死亡,手段極為殘忍,後果極其嚴重。張斌在案發後,開著公交車在交通要道上撞人、闖紅燈、超速行駛,全然不顧及公共安危,雖有自首情節,但不予從輕處罰。同時,張斌所說的有舉報他人犯罪一事,經查也不屬實,故公訴人指控的張斌涉嫌故意殺人罪名成立。
據此,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斌作出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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