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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昨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關於規范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通知》要求,被征地農民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照我市有關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首次就業並符合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從參保登記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補繳。
被征地農民已在或曾經在城鎮企業就業,但尚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續,並補繳養老保險費。其中,2005年1月以前就業的,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以後就業的,自就業之月起補繳。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後,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經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後,視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於不符合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不予審定。 (記者狄慧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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