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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2010年加強投資調控做好全年投資工作任務分工方案》,根據方案安排,將由市住建委牽頭,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市國土局等部門,對本市拆遷政策進行系統梳理,加大行業和區域拆遷政策指導。針對拆遷成本過快上昇,制定合理、可操作的措施。各區縣將加強對轄區內拆遷安置補償水平的調控與平衡,合理控制拆遷成本(8月17日《京華時報》)。
在政策制定者看來,抑制拆遷成本過快上漲確有必要,因為拆遷成本的過快上漲既直接推高了房價,也減緩了土地的供應速度,間接使房價在供需不平衡中被人為推高。政府負有調控房價的責任,自然有義務采取各種手段來抑制拆遷成本過快上漲。不過,雖然這樣的道理從邏輯上可以解釋清楚,但卻很難通過價值判斷這一關。
理論上,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中,除非出現商家串通操縱商品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現象,政府不能乾涉商品的市場定價,遑論生產商品需要付出的成本。商品的價格是由市場中的供求關系而非成本決定的,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商品的價格既可以高出成本,也有可能低於成本。
為什麼如此簡單的經濟學道理在房屋這種商品上並不適用呢?這是因為房地產市場並非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甚至由於房地產對於經濟增長的獨特拉動作用,政府的『有形之手』還會經常對這一市場進行乾涉,從而使得這一市場的價值規律很多時候並沒有按照供求關系來運行,而是按照權力的主觀意願去設定。
我們知道,城市拆遷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商業拆遷,一種是公益拆遷。商業拆遷完全按照契約自由來進行,如果開發商認為拆遷成本過高,完全可以『用腳投票』,通過放棄開發來『抑制成本過快上漲』,這與當事人的理性選擇有關,與對市場的總體調控無關。真正涉及到權衡拆遷成本的是公益拆遷,不過,如果為了公共利益的精神能夠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抑制拆遷成本過高也不難,只需要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借助相應的民主程序,即可解決問題,即便拆遷成本再高,也不過是對公共利益的提前埋單而已。
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拆遷完全按照規范操作,斷然出現不了『抑制拆遷成本過快上漲』的調控思路和舉措。但現在的問題是,城市拆遷上公益私利的問題從來都不那麼涇渭分明,而且由於房地產業對於相關產業的帶動作用和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使得刻意追求GDP的地方政府情願一邊高喊『打壓房價』,一邊與房地產商合謀進行大拆大建式開發,共同推動房價一路攀昇,使得即便拆遷成本再高,也可以通過更高的房價把成本消化掉。
提出『抑制拆遷成本過快上漲』的口號,在我看來是一種權力陽謀,因為調控房價是一種安撫公眾的治理需求,而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種確保政績的現實需要,要調和這兩者的矛盾,就要把房價高企的罪魁禍首歸結於拆遷成本過高,讓拆遷成本在巨大的壓力面前降下來。這樣一來,即便房價維持現狀,原有的利益也可以從降低的拆遷成本中得到彌補。□一語中的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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