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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今後,國企負責人若想漲工資,得先想辦法提高職工的工資水平。昨天記者從市國資委獲悉,《北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已修訂發布,其中第23條明確規定,將職工工資發放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當年職工實際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2004年,市國資委成立不久後便制定了《北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並初步建立了激勵與約束相一致的考核分配體系。為與去年下半年國家有關部委出臺的《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對接,本市在今年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國企職工作為企業的主人,其經濟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成為國資委考核國企負責人的重要出發點。此次修訂最主要的內容之一,便是將企業負責人收入增長與職工收入增長掛鉤。此外,新修訂的『辦法』還增加了一項規定:如果企業有拖欠職工工資和『五險一金』等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將暫緩兌現。
在考核缺位或考核辦法尚不完備時,不同國企負責人之間的能力差別難以衡量,隨著『辦法』的完善,國企負責人的考核成績將體現在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指標、淨資產收益率等一項項明確的經濟指標中,並可以根據每項指標的完成情況計算出准確得分。
修訂後的『辦法』完善了國企負責人業績考核結果的運用,業績不佳者可能走人。其中,對於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為E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企業,國資委將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談話;如果企業負責人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考核目標,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將會被調整;國資委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獎懲也將與考核結果掛鉤,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企業負責人將追加一定比例的任期激勵,對考核結果不稱職的企業負責人將扣減一定比例的延期績效年薪。(記者王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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