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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我在超市買了200元商品,兩個月後開發票時,商家卻表示已過有效期限。』消費者於女士向記者抱怨。記者走訪發現,部分超市、商場和餐飲企業規定開發票的時間限制為當月或自購買商品30日之內,而商家拒開發票的理由是超過時限系統無法識別。
市國稅局征管處負責人表示,為消費者開具發票是經營者的義務,而且開具發票也沒有時間限制,商家沒有理由用單方條款來取消消費者的權利。該負責人說:『部分商家限制開具發票的時間屬於商家的內部規定,目的是為了減少跨月結算對商家財務核算、平衡賬款等帶來的麻煩。』他提醒消費者,在消費後應立即向商家索要發票,避免給商家偷稅漏稅的可乘之機,如果遇到商家以超過時限為由不開發票等問題可向市稽查局舉報中心投訴,電話:883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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