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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北京8月18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25分報道,近來,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的業主朱女士有點犯愁,買房時她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房產證上都寫明:房屋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而物業公司卻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標准向她收了一年的物業費,比商品房還高。朱女士認為小區物業收費違規,向區發改委舉報無果後,將區發改委推上了被告席。
朱女士的律師表示,朱女士所住小區的房屋有商品房和危改回遷房兩種產權。朱女士當初購買的是危改回遷房,房產證上寫明按經濟適用房管理,房產證是確定房屋性質的唯一憑證,所以房屋性質就應是經濟適用房。發改委代理人則表示,危改回遷房也不全是經濟適用房。物業公司拿出預售許可證顯示朱女士所住的樓座全部是商品房。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那麼究竟誰該來為房屋的產權定性?『按經濟適用房管理』能不能和『經濟適用房』劃等號?我們馬上連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洪教授你好,朱女士提到,自己的房屋買賣合同和房產證上都寫明要按經適房管理,區發改委則認為物業的預售許可證顯示其為商品房?這房子的性質究竟誰說了算呢?
洪道德:應當是房管部門,國家政府裡面分管房屋產權這一部分的機構來確定這個房子的性質,所以從這個角度講的話,應該說房產證還有他所謂的回遷安置協議是最有法律效力的。但問題他說的是按經濟適用房管理,這句話就讓人產生歧異了,按經濟適用房管理,顯然這個房子還不是經濟適用房,如果是經濟適用房的話,用不著寫這句話。現在這句話可能是在實際執行當中大家產生了不同的認識,那麼從住戶來講他認為按經濟適用房管理就是經濟適用房了,那麼包括物業收費都應該按照這個政府指導價來定標准和收費。從物業的角度來講,認為是按經濟適用房管理,本身並不是經濟適用房,未必就要用政府關於經濟適用房的物業收費指導價這個標准來收費我想這產生歧義的一個重要問題。
主持人:可能大家聽到現在都會覺得,朱女士把發改委告上法庭是兜了一個大圈子,您怎麼看?
洪道德:我覺得這個好像有點兜大圈子,我個人認為,如果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物業公司把多收的費,按照政府包括他產權證相關的還有政府的文件這些根據,那麼證明他這個房子是能夠按照政府指導價來收費,也就是說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的標准來收費,這種情況下他顯然多收了。要求人民法院責令物業公司把過去多收的費用退回來,今後只能按照政府指導價來收費,我想就比告發改委回頭再告房管局這樣好像簡單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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