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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昨天,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發布了有關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新規定,明確了被征地農民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而且明確規定首次就業並符合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從參保登記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補繳。該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新規明確,被征地農民應當按照《市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已在或曾經在城鎮企業就業,但尚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續,並補繳養老保險費。其中,2005年1月以前就業的,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以後就業的,自就業之月起補繳。
補繳養老保險費時,應當按照原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繳納保值費用。符合補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其他農籍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時,也按照原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繳納保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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