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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昨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兼省鄉鎮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副廳級)鄧慈常涉嫌受賄、介紹賄賂案一審宣判, 以被告人鄧慈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追繳被告人鄧慈常犯罪贓款和非法所得247.936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間,被告人鄧慈常利用擔任湖南省鄉鎮企業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在給湖南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撥付貸款貼息資金過程中,向企業負責人索取財物125.9365萬元,收受企業負責人所送財物5萬元。
此外,被告人鄧慈常犯介紹賄賂罪。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何某某等人為承攬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家屬樓基建項目,通過他人請鄧慈常幫忙。何某某等人為感謝鄧慈常幫忙,先後3次送給鄧慈常117萬元。被告人鄧慈常在被省紀委『兩規』期間,主動交待了省紀委尚未掌握的受賄罪的事實。(李廣軍 力夫 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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