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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8月份,泰安市寧陽縣人張某因無法歸還即將到期的銀行貸款,遂萌生搶劫銀行儲蓄所的念頭。後來,張某將搶銀行的想法告訴高某、許某,三人達成共識並多次預謀。隨後,張某出資,三人為搶劫銀行購買了—輛黑色桑塔納轎車,並先後購買了禮花彈、婚慶禮炮、摩托車防盜器、消防槍等原材料,自制了—套能夠遙控引爆的爆炸裝置。
三人經過多次踩點,最後選定位於泰安市寧陽縣磁窯鎮轉盤東北拐角處的中國農業銀行寧陽縣支行磁窯分理處為作案目標。1月2日17時許,被告人許某將載有爆炸裝置的自行車放到了銀行營業室門前,被告人張某和高某開車在附近等候。當農行運鈔車隨出納李某和銀行工作人員劉某、劉某某准備向運鈔車內放裝款袋時,由張某指揮,高某引爆了爆炸裝置。致使被害人李某、劉某某重傷,被害人劉某輕微傷,所押解款項完好無損。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高某和許某為搶劫銀行運鈔車,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造成二人重傷、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案件正在進—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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