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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胡亞柱魏方實習生謝富清)7月7日,本報刊登《陸豐工商被訴釣魚執法》一文,報道了陸豐市潭西供銷社農資供應站(下稱潭西農資站)起訴陸豐市工商局釣魚執法一事。此類案件尚屬廣東首例。8月19日,汕尾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8月27日,潭西農資站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級法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審當中。
汕尾中級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是涉農案件,原告銷售不合格化肥是事實。被告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有關規定扣押涉案貨車,是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處罰和請求賠償的理由不充分,故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賠償貨車』的訴訟請求。
潭西農資站上訴認為:原審判決對本案認定事實不清,對上訴人提出陸豐工商局『釣魚執法』、『工商執法人員與舉報人何鉗串通假案證據』、『違法扣車338天』等事實避而不談,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主觀臆斷,完完全全袒護陸豐工商局,依法應予撤銷。為此,潭西農資站要求省高級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上訴狀中,潭西農資站還詳細列舉了4組證據,以證明『陸豐工商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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