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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學軍通訊員曹家平)俗話說『老鄉見老鄉,兩眼淚汪汪』,可是,同樣來自雲南在本市打工、且有親戚關系的三名同鄉男子卻在酒桌上受酒精刺激發生爭吵,互相廝打中均受傷害,其中的『長輩』更是被毆致骨折。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酒蟲吞噬親情鄉誼』的民事案件。
魏金亮是來自雲南省昭通市的一名農民,案發時,他和哥哥魏金明以及自己妻子的叔叔繆學文都在東麗區增興窯一帶打工。2009年6月26日晚,魏金亮來到繆學文的住處喝酒,結果酒酣耳熱中,兩人都脾氣見長,不僅因言語不和而爭吵起來,繆學文還將自己的侄女婿打倒在地。魏金明得知弟弟被欺負後,當即手持木棍趕到現場,繼而和繆學文這位長輩廝打在一起,結果雙方均受損傷。繆學文被120急救車送往武警醫學院附屬醫院救治。醫生診斷,其傷情為左肩胛骨骨折、頭皮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隨後,繆在醫院中住院治療近二十天,花費醫藥費逾萬元。彼此都憋著一口氣的雙方最終未能在公安部門的調解中達成一致,繆學文於是將魏氏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兩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原、被告三人之間既是親戚關系又是同鄉,本應和睦相處、團結互助。然而,魏金亮卻和繆學文在飲酒中發生爭吵,其哥哥獲悉後,不僅沒有冷靜頭腦勸解雙方,卻手持木棍宛如莽漢般來到現場,致使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使得自己和繆學文這位長輩均受傷害,實屬不智。因此,他應在此案件中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綜合考慮其應承擔繆學文損失的70%;而繆學文作為長輩,未能對雙方之間的矛盾妥善處理,應承擔次要過錯責任,擔負自己損失的30%;由於繆學文不能證明魏金亮也對其進行了毆打,故魏金亮不承擔責任。綜上所述,判決魏金明賠償繆學文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11000餘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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