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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務必窮盡各種送達手段。案件受理後,查清被告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等信息,首先電話傳喚;如無法聯系,郵寄送達;如郵件因查無此人被退回,現場送達;經現場查找,被送達人確實下落不明的,方可公告送達。二是庭長嚴把公告審批關。公告送達,須經庭長審批,填寫公告送達審批表,附當事人主體證明、郵寄送達回執、現場送達時所做筆錄等相關材料。三是各種公告送達方式同時適用。對當事人是本地的,除在報紙上刊登公告之外,在法院公告欄和當事人工商注冊地址或原告提供的其他地址張貼公告;多個當事人的,除對於下落不明的當事人公告送達,其他當事人傳票送達,在開庭日前電話提示開庭日期,避免因公告期限較長造成當事人遺忘開庭。四是庭審嚴格審查核實證據。開庭時,對被告未到庭缺席審理的案件,嚴格審查原告提交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因缺席而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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