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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一名晨練者在河東區二宮參加羽毛球雙打活動時,被同伴打出的羽毛球擊中左眼,致左眼失明。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宣判此案,認為本次事故屬於意外事件,同伴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僅僅按照公平原則,適當補償晨練者2萬元。
2009年6月25日,徐女士和范先生一起參加河東區二宮羽毛球館晨練活動。該活動由夏某(案外人)組織,參與者每次須交納活動費5元,由其負責租賃場地。當日7時許,徐女士與素不相識的范先生搭檔進行羽毛球混雙練習。徐女士在前場,范先生在後場。范先生在擊打對方來球時,恰遇徐女士回頭觀察,被范先生擊出的羽毛球打中左眼。疼痛難忍的徐女士立刻去醫院治療,至10月17日左眼失明,花費各項費用12000元。已是傷殘之身的徐女士向河東區法院起訴,要求范先生賠償其經濟損失18.8萬元。
經徐女士申請,法院委托天津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情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為左眼損傷致盲符合8級傷殘。
河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參加體育活動,應對該活動可能造成的傷害有所認識。二人均非專業羽毛球運動員,對球的落點及運動保護未受過系統訓練,自願參加該活動對於其風險應當自負。本案事故發生並非被告故意造成,也不存在重大過失,應屬於意外事件,故被告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考慮該事故對原告造成殘疾,並付出了較多的醫療費用,被告進行適當補償符合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遂判決被告范先生賠償原告徐女士補償金2萬元。
一審判決後,徐女士不服,向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范先生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6萬元的50%。徐女士表示,其左眼失明致殘8級是范先生擊打羽毛球造成,范先生侵害了她的健康權,理應賠償。一審判決以保護公民健康權為名,而實際上作為受害人她的健康權根本未受到法律保護。
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願參與對抗性的羽毛球活動,對於可能產生的風險均應當明知。現造成上訴人身體上的傷害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且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對其故意實施危險動作,因此,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一審法院基於公平原則,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做適當補償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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