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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戀愛期間,由男方出資以女方名義購買了商品房。幾個月後,雙方因故分手,為了房子的歸屬問題,昔日戀人鬧上法庭。南開區法院日前經審理認為,雙方因故分手而導致結婚條件不能成就,根據公平原則,涉訴房屋應歸男方所有,女方為此支付的費用男方應予返還。
武某與顧某原系戀愛關系。據武某稱,2008年1月,他打算在本市南開區某樓盤購買一套房屋,但由於自己是外地在津人員,如以其本人名義購房,在房屋的貸款手續辦理方面相對繁瑣,考慮到當時與顧某的戀愛關系,雙方協商一致後,由武某出資以顧某名義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房屋首付款及按月繳納的房屋貸款均由武某支付。後顧某主動提出分手。同年6月,二人為上述房屋變更購買人名字一事進行協商,顧某為武某親筆書寫證明,承諾將該房無條件過戶到武某名下,所造成的一切費用由顧某承擔。此後顧某遲遲未履行承諾,為此,武某將其告上法庭。
訴訟中,被告顧某辯稱,訴爭房屋還沒有交付,也沒有進行產權登記,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未經登記的不動產不發生效力,而原告並未提供有效權屬證書作為依據,因此其不能進行確權訴訟。此外,訴爭房屋約定購房人為顧某,在雙方存在戀愛關系的情況下,原告為顧某買房,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無論原告是否舉證證明其出資,該套房都應歸顧某所有,況且顧某作為購房人已履行了出資及還貸義務。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武某是本市一家公司的總經理,2002年顧某在該公司打工期間雙方相識(武某系已婚,顧某無婚史),2004年二人同居。2008年2月,武某離婚。此前一個月,武某與顧某欲購婚房並以顧某名義購買了包括訴爭房在內的兩套房屋。訴爭房屋首付款均系武某名下銀行卡打入開發商處,且武某提供了交納首付款及稅款的相關票據,因此認定首付款系武某支付,且隨後償還了一筆20萬元的大額貸款也系武某出資。基於上述事實,法院認為,涉訴房屋雖登記在被告名下,但房屋首付款及絕大部分房屋貸款均為原告支付,加之被告亦曾書面承諾將涉訴房屋無條件過戶到原告名下,現雙方因故分手而導致結婚條件不能成就,根據公平原則,涉訴房屋應歸原告所有,被告已支付的費用原告應予返還,同時原告出資償還剩餘貸款本息並注銷抵押,開發商協助原告辦理相關手續。由此,法院判決原告武某作為購買涉訴房屋的買受人,享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及義務;武某返還被告顧某已付貸款本息等4.5萬餘元;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涉訴房屋還清貸款注銷抵押的手續;涉訴房屋的開發商協助原告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所需費用均由原告承擔。(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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