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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自從樓旁又蓋起一棟綜合樓,李先生發現,隨著施工進行,自家的臥室、衛生間及廚房牆體漸漸出現異樣:瓷磚開裂、抹灰脫落,屋頂外檐也開始漏水,遂將施工綜合樓的房產公司告上法庭。後經司法鑒定,結論為不能排除系施工所致房屋裂縫,紅橋法院據此判決地產公司修復李先生住房至符合質量安全標准為止。
李先生家住紅橋某小區頂層。2008年,他發現自家露臺外側20多米處又蓋起一棟綜合樓。但隨著施工進行,李先生家的臥室、衛生間及廚房牆體出現異樣,瓷磚開裂,屋頂外檐也開始漏水。2009年5月綜合樓封頂後,李先生找到負責施工的某房產公司,表示自家牆體裂縫是由於施工造成,要求其賠償損失。但房產公司並不同意,認為兩者間並無關聯,拒絕賠償。李先生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對牆體裂縫全面、徹底修復,並賠付由此產生的搬家、誤工、租房等費用,同時賠償房屋貶值費和精神損失費共15萬元。
紅橋法院受理後,委托司法鑒定部門對李先生房屋損害程度及因果關系鑒定。12月上旬,出具鑒定報告載明:房屋女兒牆與屋面交接處出現水平通裂,致牆面抹灰脫落;樓梯間從3樓至頂層,外檐窗洞口過梁交接處出現斜項裂紋;樓梯間橫牆出現1米長裂縫;頂層外檐牆交接處漏水;衛生間承重縱牆瓷磚面出現1米長裂;廚房與起居室縱向隔牆瓷磚面出現通裂;頂層樓板接縫處出現多處通裂。
鑒定結論認為,李先生住房出現的裂縫已影響使用功能,應采取措施修復;房產公司開發綜合樓前未對李先生所在樓進行安全鑒定,不能證明開工前該樓房就存在質量問題,不排除施工造成李先生住房損壞。
庭審中,李先生未對其主張的房屋貶值費評估。據此,法院審理認為,依據鑒定報告結論,導致原告房屋裂縫結果不排除系被告施工行為所致。原告主張對房屋全面、徹底修復,應予支持;其他各項經濟損失,因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鑒定結論雖未排除被告施工所致原告房屋裂縫,但同時指出裂縫是多種原因所致,故鑒定費20000元酌定由雙方各半承擔。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房產公司對李先生住房進行修復至符合國家住宅房屋質量安全標准;鑒定費雙方各承擔10000元;駁回李先生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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