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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市區機動車停放及其相關活動的治安管理工作』。鹿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一負責人稱,存在以下四種行為,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政府部門審批,強行收取停車管理費的行為。
二、強迫他人接受停車服務,收取管理費用的行為。
三、不交停車費就實施紮輪胎、劃車等故意損壞車輛的違法行為。
四、阻礙管理人員依法管理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建停車場該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市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秩序,抵制和制止停車違法收費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所挪作他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停車場所,停車場所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將內部或者配建的停車場所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
四類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該辦法明確了以下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1、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缺乏競爭、具有壟斷性質的配套停車場所;
2、入城口停車場;
3、停放交通肇事、違法被強制拖離車輛的停車場;
4、醫院、體育館(場)、會展場所等單位對外開放確需收費的配套停車場所。
對於住宅小區機動車的停放,該辦法規定,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多數業主意見確定是否收費及標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社區牽頭指導下,物業服務企業征求多數業主意見,決定是否收費及標准。
專業停車場(樓、庫)和賓館(飯店)、商場、娛樂場所、寫字樓等屬於競爭性行業的配套停車場所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該辦法還要求停車場所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在停車場所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公開收費標准、免費停放時間、投訴電話等內容;公開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發票等。
記者胡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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