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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私下領取結婚證,男方父母不知情以為兒子未婚,出資為其購房並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後不久小兩口反目,女方起訴要求將房產所有權變更為二人共有。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認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證明其參與出資並還貸,房屋仍屬男方一人所有,駁回原告訴請。
王茜和趙亮2008年5月相識並確立戀愛關系,8月中旬登記結婚。但趙亮父母並不知情。10月下旬,趙亮父母通過中介聯絡上河西區尖山路一套價格75萬元的房產,支付首付和稅款後,房產過戶到趙亮名下。
王茜和趙亮於2009年6月正式舉行婚禮。婚後小兩口摩擦不斷,王茜提出要將房屋變更登記為二人共有,遭到拒絕,遂將丈夫告上法庭。王茜稱,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後已多次見過家長,男方母親表示要送小兩口一套房作新婚禮物。購房首付款中,女方家長出30萬、男方家長出25萬,月供3000多元中有2/3是她出的,直到趙亮辦下公積金貸款纔完全由男方還貸。王茜稱,雖然購房過程中自己出資較多,但考慮雙方感情好,沒留下任何字據。她請求法院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為夫妻二人共有。
趙亮對王茜的說法予以否認,辯稱房款全由男方父母出資,貸款也由自己一人承擔。趙亮稱,父母並不知他和王茜戀愛及登記結婚,購房目的就是給他個人使用。趙亮當庭提交了其母親將首付款和稅費從銀行個人賬戶轉到地產經紀中心賬戶上的憑證,以及用個人名義辦理貸款的證明。
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經調取證據,證實被告之母將銀行存款取出打入地產經紀中心賬戶,被告與銀行訂立貸款合同。原告雖主張其父母出資30萬元,因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法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駁回王茜訴訟請求。
(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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