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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七條在重大事故查處督辦期間,省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八條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後,省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
第九條重大事故查處結案後,省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應將重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中央主流媒體和中央政府網站、中國安全生產報、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組織調查處理的重大事故的掛牌督辦,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對於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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