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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沒有夜不歸宿現象,對我很關心體貼……』這是湖南邵陽縣原商務局副局長鄧笑天擬提拔公示期間,其妻子唐亞玲向縣組織部出具的家庭道德鑒定書。邵陽縣日前規定,乾部提拔公示期間,家長和配偶要分別介紹其家庭道德表現情況,出具家庭道德鑒定書。當地官方表示,這是落實使用乾部『以德為先』的一項具體措施。(《人民日報》9月8日)
乾部提拔須過道德關、『以德為先』,當然沒有問題。但以『家庭道德鑒定書』的形式來評判乾部道德的合理性、可行性,顯然值得推敲。
一方面,既沒有法律規定,家長和配偶有必須向組織部門出具家庭道德鑒定書的義務;另一方面,也同樣沒有法律規定,組織部門有權要求家長和配偶出具這樣的道德鑒定書。
即使從道德層面看,要求家長和配偶出具家庭道德鑒定書的做法,其實也是不夠道德的——無論這樣的『道德鑒定書』鑒定出什麼樣的道德結論,『有德』抑或『無德』,事實上都不可能具備足夠的道德合理性。比如,若鑒定結論是『有德』,這顯然有自我吹捧之嫌,並不值得完全當真和采信。眾所周知,家庭成員之間如夫妻之間,實乃利害關系密切、利益高度統一的共同體,為家庭成員『說好話』乃至奉獻溢美之詞,本是人之常情。試想一下,若非感情早已嚴重破裂,哪個父母、妻子會去惡評子女、丈夫的道德,以至於耽擱其仕途前程?
另一方面,若鑒定結論是『無德』,證明效果或許很有力(連親人都說你無德),但對家庭道德倫理本身而言,顯然又是不道德的——鼓勵家庭成員、親人之間相互反目,進行道德上的檢舉、揭發,破壞夫妻、親子之間天然的倫理親情,這合乎道德嗎?事實上,正是基於對這種倫理親情的高度尊重和呵護,在許多法治成熟的國家,親人之間都是可以豁免相互作證的法律義務的——即使確實知情,也有權拒絕檢舉自己的親人。法律上的作證尚且如此,更何況道德上的作證?
『家庭道德鑒定書』作為官員道德的批判依據之所以不夠恰當和合理,還在於,雖然都叫『道德』,但家庭私德與乾部為官所需的職業公德,並不是完全吻合的一個概念。在具體現實生活中,它們之間甚至可能構成某種衝突和悖反。比如,一個官員將貪污賄賂所得用於提高家庭成員的物質生活條件,利用手中權力為配偶子女的就業昇學提供方便,雖然嚴重違法、違背職業公德,但在家人眼中,他卻完全可能是合乎家庭私德的好丈夫、好父親、好兒女。事實上,這也是為什麼在許多腐敗案件中經常看到『家庭腐敗』、『家族腐敗』——丈夫前門當官弄權、妻子後門收錢納賄的一個基本背景。
所以,若真要讓乾部過『道德關』,來自家長配偶的『家庭道德鑒定』是靠不住的——無論是其鑒定的主體還是內容,均得不到充分信任。而真正靠得住的只能是,訴諸廣大公眾選民的『社會道德鑒定』——一個官員究竟是否足夠道德、具體需要哪些方面的道德,都應交由授權於他的民眾來評判鑒定。當然,要做到這一點,一個前提不可或缺:官員包括家庭財產在內的各種個人信息,須全面公開、讓公眾充分知情。
任何時候,乾部道德都不是個人家務事,而是一項嚴肅的公共事務,因此,職業公德而非家庭私德纔是其核心內容。簡單地將二者攪在一起、混為一談,其實既無助於公德的提昇,也無益於私德的維護。(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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