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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大連訊(記者靜河)王振華是河南人,來到大連後於2008年9月與大連一家物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時間為1年。由於該物流公司與一家商貿公司為一個老板,兩個公司的財務統一管理,在一個辦公室辦公。他於2009年7月離職,但是,公司所在的大廈的保安並未知情。王振華由於與保安臉熟,他開始利用這點優勢盜竊。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振華的盜竊犯罪金額共計90710元。考慮到王為初犯,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今年8月23日,法院一審判決,王振華犯盜竊罪,判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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