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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和賣淫小姐電話談好價格後,沒等見面就被抓,並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熊某隨後起訴警方,要求撤銷處罰。昨天,記者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熊某的訴求,認為其與『小姐』主觀達成一致,可按賣淫嫖娼處理。
法院查明,去年9月14日晚10時許,熊某下班後,通過別人散發在小區的按摩廣告卡片上的電話,聯系了『小姐』崔某,兩人協商欲以30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當晚,崔某趕到小區,尚未與熊某見面就被民警抓獲。根據崔某手機短信裡的地址,民警又將熊某帶走。
公安機關隨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熊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熊某對此不服,稱自己找崔某是為了按摩,不是嫖娼,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消處罰。
開庭時,公安機關出具了熊某被查獲後的詢問筆錄,他當時承認自己因閑得無聊要找『小姐』,300元的價格包括按摩也包括性服務。另外崔某也作證說,她為了生計而賣淫,上門就是提供性服務,不是按摩。
今年3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熊某的起訴,他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審理認為,熊某與崔某賣淫嫖娼已達成一致意見,僅因公安的及時制止而未發生性關系。根據公安部對於此類案件的相關批復,警方對熊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法律解析
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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