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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市民馮先生委托配貨公司運輸價值27萬元的鋼材到哈爾濱,沒想到鋼材被其中一貨車車主僱傭的司機騙走變賣。馮先生報案後得知,該司機自始至終用的都是假名,於是上訴至法院,要求配貨公司和二貨車車主賠償損失。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判決配貨公司和二車主賠償馮先生全部經濟損失。
2009年9月,馮先生找到濱海新區某貨運中心,委托業主辛強代為尋找車輛,運輸價值27萬元鋼板。辛強隨後通過物流公司找到貨車車主文松、嘉銘,並於同年9月18日與文松僱傭的司機羅浩簽訂配貨單,配貨單中載明貨物名稱、重量、件數、卸貨地點、付款方式、車號、電話及羅浩的簽字。其中,文松的車運輸17萬元的鋼板,嘉銘的車運輸10萬元的鋼板,二人把貨物運到北京後交給羅浩,隨後返回。之後,羅浩便音信全無。焦急的馮先生來到公安局報案,經查明,羅浩已經把鋼板賣掉並潛逃,羅浩的名字系假名。
貨物滅失後,馮先生上訴至濱海新區法院,要求辛強、文松和嘉銘承擔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
法庭上辛強辯稱,自己作為中介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於該貨物的滅失沒有責任;文松辯稱,該貨物的滅失系其司機的詐騙行為所致,與其沒有關系,且辛強沒有履行應有的審查責任,不同意賠償;嘉銘則認為自己與馮先生沒有合同關系,僅僅是跟著文松的車走,對於合同的內容和目的地均不知情,不同意賠償馮先生貨物損失。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辛強作為專業配貨機構,應當保證相對人身份真實、意思表示清楚及保證運輸合同的完整,而本案中辛強沒有履行嚴格審查的義務,致使後來貨物滅失,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文松和嘉銘作為車主,對於運輸合同的內容應進行審查,並對自己司機行使嚴格選任及管理上的責任。被告文松未認真審查運輸合同,在運輸途中缺乏必要的監督,加之其僱傭的司機羅浩涉嫌詐騙行為造成原告的貨物損失,導致貨物丟失,故其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被告嘉銘亦未認真審查運輸合同,其對於運輸合同的不知情是由於其自己的過失所致,故不能以不知情而抗辯對於原告給付不能的責任,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辛強賠償馮先生經濟損失3萬元;被告文松賠償馮先生經濟損失17萬元;被告嘉銘賠償馮先生經濟損失7萬元。
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辛強與被上訴人馮先生雖均認可雙方為中介服務關系,但根據調查,辛強不僅為馮先生選定承運人,而且代其與承運人文松、嘉銘簽訂配貨單,據此,辛強的行為不符合中介服務的特征,而是委托合同關系。文松和嘉銘二人未認真審查運輸合同,在運輸途中缺乏必要的監督,導致貨物丟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上訴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可向羅浩行使追償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陳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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