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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四川廣安縣人孫偉銘於2008年底在無證醉酒駕車中,造成四死一重傷的慘案;個體施工隊負責人張明寶於2009年6月30日晚,在醉酒駕車中造成五死四傷的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這一樁樁慘案在全國引起關注。在這種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將醉酒駕駛規定為犯罪。目前,該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討論。那麼,醉酒駕駛到底該當何罪呢?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文輝:現有處罰起不到震懾作用
《草案》之所以將醉酒駕駛規定為犯罪,我認為主要基於以下兩點原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范圍內的統計,2009年1月至8月僅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的便發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國部署開展嚴厲整治酒後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專項行動。3個月內,全國共查處酒後駕駛違法行為21.3萬起。醉酒駕駛的頻頻發生,加之出現的多起性質惡劣的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新聞事件』,使得醉酒駕駛的社會危害性已經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關注。其次,現行法律對醉酒駕駛的處罰力度相對較輕。目前,針對醉酒駕駛我國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做出了明文規定,但該規定只是行政處罰。由於醉酒駕駛行為與其他交通事故的性質不同,醉酒駕駛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其潛在的社會危害性極大。若只對其進行罰款和行政拘留並不能使法律的制裁與其社會危害性對應起來,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強:『情節惡劣』內容需明確
《草案》將醉酒駕車及飆車行為定為犯罪,是我國刑事立法層面首次面對頻發的醉酒駕車等現象作出的回應。現在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如何將醉酒駕車及飆車行為入罪,如何予以量刑,是否需要設定限制性條件以及如何設定限制性條件。我認為,醉酒駕車或飆車的人明知這種高危行為會對他人造成危害,而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主觀方面是間接故意,屬故意犯罪。可是,考慮到醉駕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為防止打擊面過寬,入罪後有必要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即對部分醉駕行為纔予以定罪處罰。從《草案》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車或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來看,設定了『情節惡劣』這一限制性條件。但『情節惡劣』的內涵不好把握,哪些情節屬於惡劣,是否需要出現其他危害後果,這種危害後果與交通事故的危害後果的區別在哪裡,這些都有待進一步做出司法解釋。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士心:量刑尚輕,《草案》還需完善
目前,在我國醉酒駕車、飆車造成嚴重後果案件頻發,民眾強烈要求嚴厲處罰危險駕駛行為的情況下,將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入罪確有必要。我認為,《草案》的條文設計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第一,將醉酒駕駛法定刑為拘役,刑罰過輕。按照刑法的規定,拘役一般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這樣的法定刑與行政處罰差別不大,是否能夠達到治理危險駕駛行為的目的值得商榷。第二,刑法規定犯罪後自首,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意味著對於危險駕駛罪,只要行為人事後自首,原則上就可免除處罰。還有,在目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即便行為人不自首,只要認罪態度好,檢察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法院也可以做出免於刑事處分的判決。這些因素可能導致很多的危險駕駛行為實際上得不到處罰。第三、《草案》並沒有對危險駕駛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作出規定,這一點也應該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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