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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老賴』,如果有出國經歷並有可能出國躲債的,將被限制出境。昨天海淀法院通報,該院執行近日出臺的相關管理規定,對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出境采取限制離境措施,以避免老賴境外躲債。
該規定界定了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范圍,有4類被執行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將被限制出境:申請人書面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被執行人曾經有過出國經歷,並有可能出國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為單位,未經清算而且有債務未履行的,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國後將影響案件執行的;執行人員認為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將有可能影響案件執行的其他情形。
如果被限制出境對象持有護照,法院執行部門將對其采取邊控措施,未持護照者,則將在申辦通報備案手續方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記者王秋實)
田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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