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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表示,建立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機制,符合對逮捕羈押進行司法審查的發展方向,對保證正確作出審查逮捕決定具有積極的意義。刑訴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由於律師對法律比較熟悉,在審查逮捕階段律師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應當面聽取其意見,這有助於檢察機關把好批捕關,避免冤案錯案的發生,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規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託律師的意見。”同時,對於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規定》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訊問的要求、訊問的重點以及聽取律師意見的方式等。該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記者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