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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夫妻之間因為一點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妻子居然一走7年未歸。近日,崇禮縣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准予這對夫妻離婚。
2002年4月,白某與霍某經人介紹認識後登記結婚,雙方因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後也沒有共同語言,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雙方還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03年10月,雙方因家庭瑣事再次發生爭吵,妻子霍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一去不歸。此後,在長達7年的時間裡白某雖經多次尋找,四處打聽均無妻子的下落。無奈的白某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解除形同虛設的婚姻。崇禮法院受理此案後,及時刊登公告,通知被告到庭應訴,但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被告未到庭應訴。
法院認為,白某、霍某相處時間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霍某離家出走長達7年音訊全無,導致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據此,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鏈接《婚姻法》第32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史少兵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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