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訊受僱於人的一名男子,在與公路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駕駛油罐車將一名工作人員的左腿撞成重傷。本案訴訟期間,傷者要求被告人的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該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但駁回了傷者要求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要求。法院認為,被告人的故意殺人行為與其受僱履行職務無關。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淑霞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劉淑霞表示,對於『僱員犯罪後僱主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目前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在一些案件中,與本案中趙某類似的請求被駁回。但在少數類似案件,是由僱主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之所以出現兩種結果,是因為各地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同。
2009年12月27日凌晨2時許,郭某駕駛河北省牌照的解放牌油罐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靜海縣中旺收費站時,因交費問題與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生爭吵。此時,正在該車上休息的高某聞聲下車,與收費站人員發生爭執,其間雙方互有辱罵。之後,高某返回車上,開車故意朝在車前攔阻的收費站工作人員撞去。工作人員趙某因躲閃不及,被軋傷左腿。
事發後,收費站人員將高某控制並報警。民警趕到後,將高某抓獲歸案。經法醫鑒定,趙某左腿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
靜海縣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高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同時判令高某賠償趙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0萬餘元。一審宣判後,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趙某不服,提出上訴。其理由為:一審法院未判令高某的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對其提出的誤工損失6036元,一審法院應予支持。趙某的辯護人提出,高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使趙某受到傷害。高某的行為與其履行職務之間具有內在聯系,其僱主蔡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蔡某的委托代理人認為,高某的犯罪事實與其職務行為不存在必然聯系,故蔡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對於趙某提出的誤工費損失,因其未提供單位誤工損失證明,可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因繳費問題與他人發生爭吵後惱羞成怒,開車碾軋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處罰。其犯罪行為給趙某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趙某提出的誤工費損失,因未提供單位誤工損失證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高某系蔡某的僱員,但其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與其受僱履行職務無關。趙某上訴理由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