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今天(14日)上午,記者就規定的相關問題採訪了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防止錯捕
“審查逮捕是偵查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位負責人認爲,面對一些有疑點的案件,檢察機關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點,準確作出捕與不捕的決定,防止錯捕的發生,同時有利於及時發現並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特別是刑訊逼供行爲。
據記者瞭解,近年來最高檢先後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等文件,對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體要求。
但這位負責人坦言,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明確,實踐中還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爲,訊問是偵查措施,審查逮捕階段不應訊問;有的擔心審查逮捕階段訊問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響偵查破案;也有的認爲,審查逮捕階段時間較短,開展訊問又費時費力,會增加工作壓力。
爲解決這一問題,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要求,最高檢會同公安部在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後,聯合制定下發了規定。
“規定的出臺對於完善審查逮捕程序,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公、檢兩部門在訊問工作中的銜接與配合,保證審查逮捕質量,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這位負責人表示。
審查逮捕未成年人須訊問
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按照最高檢的要求,不斷加強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難以做到每案必訊。對此,從實際出發,規定明確了審查逮捕階段必須訊問的案件範圍: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爲的。
“應當明確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須訊問的範圍,條件具備的地方應當儘可能擴大訊問範圍。”這位負責人說,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一般也應當訊問。
規定特別指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必須訊問;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對於後者,在刑訴法中並沒有作出硬性規定,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則有明確規定。考慮到實踐中的複雜情況,規定又明確,“無法通知監護人或者經通知未到場,或者監護人具有有礙偵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這位負責人解釋說。
此外,針對涉案的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外國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規定要求應當聘請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翻譯人員,並在訊問筆錄上簽字。
必要時可聽取律師意見
規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託律師的意見。”同時,對於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由於律師對法律比較熟悉,在審查逮捕階段律師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應當面聽取其意見,這有助於檢察機關把好批捕關,避免冤案錯案的發生,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這位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