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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組織網絡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意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意見》明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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