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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在一個大雨天,只顧避雨的市民楊先生一頭撞在了銀行的空調室外機上,造成右眼受傷。事發後,楊先生認為銀行的空調安裝過低,因此將其告上法庭。昨天,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銀行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被侵權人也存在過錯。因此依據《侵權責任法》,判令銀行賠償楊先生部分經濟損失,而楊先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該案是《侵權責任法》7月1日實施後,本市法院依該法宣判的第一案。
今年7月9日,因為天降大雨,下班回家的楊先生為了避雨,貼著北辰區某銀行的牆壁向家的方向走著。由於雨太大,只顧腳下的楊先生一不小心,頭部撞在了銀行空調室外機的罩子上,右眼受傷嚴重。來到醫院後,醫生經過檢查發現楊先生『右眼內外均有劃傷』。
事發後,由於事情一直未能解決,楊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他表示,涉案銀行嚴重違反『空調機的室外機組不應佔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兩側建築物安裝的空調器,其安裝底架距地面的距離應大於2.5米』的國家標准,造成他受傷的結果,所以要求被告銀行賠償其經濟損失1600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被告銀行的人員辯稱,涉案空調是商用的,不受相關標准所限。原告作為一個生理正常人,眼睛能從正面撞上空調,說明原告應該能看見空調。原告主張下班走路匆忙撞上空調,證明他沒有認真觀察前進路線。同時原告住在被告銀行所在小區,他應對小區環境有充分了解,更不可能不知道空調外掛機的存在。因此被告認為原告對其撞傷的事實存在嚴重的主觀過錯,其損失應由自己承擔。
法院經認為,被告銀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范》的相關規定,存在過錯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原告楊某對自己的損失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相應地減輕被告單位的賠償責任。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醫療費501.8元、交通費55.6元共計557.4元的70%,即390.18元。原、被告的其他訴請不予支持。
《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等8項。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於翔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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