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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景先生說,他於去年6月與前妻孫女士協議離婚,當時協議規定其6歲的女兒由母親孫女士撫養,景先生每月承擔300元的生活費。『我們屬於和平離婚,我也會定期去看望女兒,關系也相處得不錯。』去年12月,孫女士在朋友的介紹下和現任丈夫朱先生認識,並於今年7月結婚。『現在女兒跟著他們夫妻倆生活。』景先生說,今年8月,結婚不久的孫女士便將女兒的姓氏改為現任丈夫的姓氏。他知道後非常不滿,認為孫女士在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的情況下更改女兒姓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女兒是我親生的,而且我也一直在履行撫養義務,怎麼能沒有經過我同意就將姓氏給改了呢?』景先生對此感到非常氣憤。
紅杉律師事務所張福苓律師表示,根據我國相關法規,孩子的姓氏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如果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並在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情況下還可以選擇其他姓氏。但是一旦登記入戶口,更改孩子的姓氏就需要得到父母雙方的同意。也就是說,孫女士在沒有征得前夫景先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女兒的姓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景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女士恢復其女兒姓氏。
張律師還提醒,我國相關法律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並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氏,但是前提必須是其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目前,其女兒尚未成年,姓氏更改需征得其親生父母同意,但是當其成年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後,是有權更改自己的姓氏的。(見習記者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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